明代海禁始于明初,終于隆慶,時張時弛,主要目的都是遏制東南沿海倭寇的侵擾,并對日本“閉絕貢路”,實行更加嚴厲的海禁政策。在海禁時期,海洋貿易體系主要通過朝貢和官辦的方式進行。
洪武七年(1374年),明政府下令撤銷自唐朝以來就存在的,負責海外貿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廣東廣州三市舶司,中國對外貿易遂告斷絕。
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朱元璋再次發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為徹底取締海外貿易,又一律禁止民間使用及買賣舶來的番香、番貨等。洪武三十年(1397年),再次發布命令,禁止中國人下海通番。自此,連與明朝素好的東南亞各國也不能來華進行貿易和文化交流了。
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規定了嚴酷的處罰辦法:“若奸豪勢要及軍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違式大船,将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向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已行律處斬,仍枭首示衆,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比照将應禁軍器下海者,因而走洩軍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發邊充軍。”明政府對參與買賣外國商品的居民也不放過,“敢有私下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貨皆不許販鬻,其現有者限以三月銷盡。”
明初,明太祖出于政治上防範日本的需要和經濟上重商主義的考量杜絕貴金屬外流,在對外貿易上除允許部分國家或部族通過“朝貢”的方式進行貿易外,其他私人海外貿易一律禁止。永樂以後,随着中國海防的鞏固和社會的穩定,禁令漸弛。明中葉倭寇活動劇烈,嘉靖元年(1522年),給事中夏言認為倭寇起于市舶,建議罷市舶,厲行海禁。朝廷接受建議,封鎖沿海各港口,銷毀出海船隻,斷絕海上交通以斷絕倭寇的補給。凡違禁的沿海官民,必依法處以極刑。随着明軍剿滅倭寇,隆慶初年,朝廷開放海禁,“準販東、西二洋”,以征收商稅,增加财政收入。開放海禁後東南沿海地區商品性農業和手工業有所發展,為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提供了有利條件。
倭寇一般指以日本為基地,活躍于朝鮮半島及中國大陸沿岸的海上入侵者,曾經被歸于海盜之類,但實際上其搶掠對象并不是船隻,而是陸上城市。其相對應的西方入侵者是維京人和海上民族,在倭寇最強盛之時,他們的活動範圍曾遠至東亞各地,甚至是内陸地區。倭寇的組成并非僅限于日本海盜,隻是由于這批海盜最初都來自日本(當時稱為倭國),所以被統稱為“倭寇”。及至後期,由于日本國内政治形勢轉變,加上官府的管制,日本人出海搶掠船隻的事件已經減少。取而代之的是來自中國和朝鮮的海商與海盜,他們依從着過去倭寇搶掠的方式繼續為禍于東海,也被歸于倭寇之列。